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高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高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未能如期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展延至96年4月2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