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子承於民國105年5月2日上午11時
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往三田路方向直線行駛,途經中山路553之5號前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緣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往右偏向跨線行駛時未讓右後直行車先行,適有同向在右後方由告訴人 李順斌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見狀避煞不及而人車倒地,致李順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身體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王子承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子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順斌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