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952號上訴人即被告A○○男32歲
住彰化縣田
(在押)身分證統一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訴字第357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緝字第34、35、36、37、38、3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A○○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A○○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八十九年九月下旬某日某時許(不能證明係於夜間),持客觀上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一支,毀壞具有防閑作用之窗戶,侵入 高素蓉 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之住宅,竊取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及美金三千元得手,供己花用殆盡。復因缺錢花用,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客觀上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鐵鏟、螺絲起子、鐵質六角扳手、刀子、菜刀或徒手之方式,先後四十六次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有財物(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均如附表所示),得手後,將所竊得之花木、金飾、馬達等財物變賣,所得款項及竊得之現金,均充為日常生活所需,且恃此維生。嗣A○○心感不安,乃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至同月十二日間,先後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同安派出所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A○○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高素蓉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庚○○、J○○、寅○○、C○○、地○○、己○○、巳○○,宙○○、乙○○、謝如晢、亥○○、B○○○、申○○、戌○○、酉○○、甲○○、聖翔補習班負責人K○○、Q○○、癸○○、F○○、I○○、黃○○、O○○、H○○、戊○、卯○○、辰○○、午○○、N○○、E○○、壬○○、天○○、辛○○、P○○、丑○○、宇○○、 張發森 、R○○、丁○○、丙○○、未○、玄○○、M○○、G○○、D○○、子○○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帶同警員至行竊地點所拍攝之照片附於警卷可稽。本院審理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對被告竊取之花木如何能搬運離去有所質疑,然此被告於警訊已稱:對於較大體積或所竊數量較多之花木,係以脚踏車後拖兩輪搬運車運走(如附表編號3、29之類),或利用單輪手推車推走(如附表編號23之類),而較小棵之花木或小岔栽之類,則以脚踏車運走,並稱:「都是在 田尾 鄉怡心園附近,銷贓給綽號『 阿中 』之人」,又稱:「我曾在苗圃擔任臨時工,能辨別花木種類,而『阿中』提供一本花木種類書籍指出他所需要的花木」等語,是被告有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花木,應屬真實,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本件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均無正當工作,其在警訊並稱:「因為沒錢吃飯,想以偷竊方式,看能否偷到錢吃飯」等語,顯示被告係以竊盜所得供其日常生活花費所需,且衡諸被告自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清晨某時止,行竊件數高達四十六件,足見其有反覆以竊盜為其職業性之犯罪無疑。公訴人起訴認被告八十九年九月下旬某日之竊盜犯行,與其後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四十六件竊盜犯行,均係基於同一之常業犯意而為,惟據被告供明八十九年九月行竊之後,至九十一年間始再另行起意竊盜(原審卷十八頁),復參以被告八十九年九月行竊後,距下一次竊盜犯罪時間即九十一年七月六日,中間已間隔逾一年十月之久,足見被告八十九年九月間之竊盜行為,與其後如附表所示竊盜行為並非基於同一犯意至明,起訴意旨認係基於同一常業犯意,尚有未洽,是核被告所為,關於八十九年九月下旬某日白天,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撬一支、毀壞具有防閑作用之窗戶,侵入高素蓉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住宅,竊取新臺幣四萬元及美金三千元得手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另行竊如附表所示之四十六件犯行,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二罪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入監服刑,至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紀錄表在卷可考,未逾五年,復於八十九年九月間犯前開加重竊盜罪,為累犯,此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又查如附表編號3、4、6、7、8、10、11、12、14、16、17、18、20、21、23、
24、25、26、28、29、30、31、37、38、40、42、44所示被害人均於警訊供證遭竊後並未向警方報案,而其餘被害人或有報案,但均稱不知行竊者為何人,是以警方在被告到案之前,並不知被告有為事實欄所載竊盜行為,而被告之警訊筆錄乃九十三年十月七、八、九日連續三天在永靖分駐所製作,同年十月十一、十二日連續二天在同安派出所製作,據被告稱係因在路邊閒逛,被永靖分駐所警員帶回訊問,依永靖分駐所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八點十分之筆錄記載,警方訊以:「你因何事讓警方請到分駐所內製作筆錄?」,被告答:「因我見警方巡邏車前來盤查身分,我無身分證又無法交代行,一時緊張說溜嘴,便向警方坦承曾在永靖地區行竊,所以被警方請到分駐所內製作筆錄」,另於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安派出所筆錄稱:「我因涉嫌竊盜案有悔改意思,我想改過自新,所以主動到貴所告知警方我所涉嫌的竊盜案件」等語,故被告所涉每件竊盜行為,皆係在警方未發覺前主動供,出而接受裁判,是其所為應已合於自首條件,依法應減輕其刑。又本院已認定被告所為,屬於自首,則其具狀請求傳訊為其製作筆錄之警員 黃建中 、 蕭家慶 二人作證,以明有有無自首之情形一節,即無必要,且被告既為自首,主動供出犯情,則警方縱有從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至同月十二日間多次製作筆錄,然並無以不正當方法取供或夜間訊問情形,即無不法可言。再者,被告應訊時,神智清楚,並無精神異常,其雖提出八十六年間頭部受傷並手術之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但此僅是接受手術治療,並無術後精神狀況及智力發生異常之情形,況其八十六年接受手術治療迄今已逾八年,並未再行就醫,是辯護人請求將被告送鑑定「精神狀況」,核無必要,併此敍明。原審固予被告論科,然並未論予自首,尚有未洽,是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免予強制工作云云,雖非可採,但原判決既有可議,即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妨害風化前科,又一再行竊,危害社會安寧甚鉅,及其犯後自首等一切情狀,就八十九年間所犯加重竊盜部分,依累犯及自首規定,先加後減後,處以有期徒刑七月,又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常業竊盜部分,於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示懲,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上開主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常業竊盜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民國(下同)│彰化縣永靖鄉永西│使用客觀上足供│庚○○│現金新臺幣(以│││九十一年七月│村永坡路二十五巷│兇器使用之鐵撬││下同)二萬餘元││一│六日某時許│四十一號│一支,損壞大門││、翡翠項鍊戒指│││││侵入住宅行竊││一組、小孩滿月│││││││金飾一批【總價│││││││值約十萬元】│├──┼──────┼────────┼───────┼───┼───────┤││九十一年九月│彰化縣永靖鄉 東寧 │使用客觀上足供│J○○│現金三萬元│││二十日下午一│村永興路二段一三│兇器使用之鐵撬││││二│時四十分許│四號│一支,損壞大門│││││││侵入住宅行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九十一年十一│彰化縣 田尾鄉 田尾│徒手行竊│寅○○│九重葛二盆【價││三│月中旬某日某│村民族路段「藤興│││值約一千二百元│││時許│園藝」苗圃內│││】│├──┼──────┼────────┼───────┼───┼───────┤││九十一年十二│彰化縣田尾鄉溪頂│使用客觀上足供│C○○│現金四千元│││月下旬某日某│村三溪路一段二十│兇器使用之鐵撬│││││時許│八號│一支,損壞具有││││四│││防閑作用之窗戶│││││││侵入住宅行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九十二年四月│彰化縣永靖鄉永西│於夜間使用客觀│地○○│現金十一萬元、│││十三日晚上十│村西興路七十五號│上足供兇器使用││黃金項鍊一批【││五│時二十分許││之鐵撬一支,損││總價值約十五萬│││││壞具有防閑作用││元】│││││之窗戶侵入住宅│││││││行竊│││├──┼──────┼────────┼───────┼───┼───────┤││九十二年五月│彰化縣永靖鄉永西│爬上遮陽棚屋頂│己○○│現金九萬八千元│││七日某時許│村永坡路三十九巷│侵入住宅行竊(││、數位相機一部││六││九號│侵入住宅部分未││【總價值約十一│││││據告訴)││萬五千元】│├──┼──────┼────────┼───────┼───┼───────┤││九十二年五月│彰化縣田尾鄉田尾│徒手行竊│巳○○│ 馬櫻丹 草花六盆││七│中旬某日某時│段○○六一─○○│││【價值約一百二│││許│一一地號田園內│││十元】│├──┼──────┼────────┼───────┼───┼───────┤││九十二年六月│彰化縣埔心鄉太平│踰越圍牆進入徒│宙○○│礦泉水二箱【價││八│上旬某日某時│村光明路二一四之│手行竊││值約二百元】│││許│一地號之苗園內││││├──┼──────┼────────┼───────┼───┼───────┤││九十二年九月│彰化縣永靖鄉永西│使用客觀上足供│乙○○│現金六千元、戒│││五日上午八時│村永靖街一○五號│兇器使用之鐵撬││指三只【總價值││九│許││一支,損壞具有││約一萬三千元】│││││防閑作用之窗戶│││││││侵入住宅行竊│││├──┼──────┼────────┼───────┼───┼───────┤││九十二年九月│彰化縣田尾鄉頂豐│使用客觀上足供│L○○│ 羅漢松 一棵【價││十│中旬某日某時│段六一○地號之苗│兇器使用之鐵鏟││值約八萬元】│││許│圃內│一支竊取之│││├──┼──────┼────────┼───────┼───┼───────┤││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田尾鄉柳鳳│徒手行竊│亥○○│棕櫚樹八棵【價││十一│上旬某日某時│村柳鳳路一五○巷│││值約三千二百元│││許│二○○號對面之農│││】││││地內││││├──┼──────┼────────┼───────┼───┼───────┤││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永靖鄉港西│使用客觀上足供│ 陳孫金 │項鍊五條、金手│││中旬某日某時│村五福巷一三一號│兇器使用之螺絲│蓮│環四只、金戒指│││許││起子一支,損壞││十只、金領帶夾││十二│││具有防閑作用之││一枚【總價值約│││││窗戶侵入住宅行││十四萬四千元】│││││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永靖鄉東寧│使用客觀上足供│申○○│金手鍊三條、鑽│││月二日上午八│村東寧路一二五巷│兇器使用之鐵撬││石戒指一只、洋││十三│時許│一○一號│一支,損壞後門││酒四瓶【總價值│││││侵入住宅行竊││約四萬元】│├──┼──────┼────────┼───────┼───┼───────┤││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永靖鄉永東│使用客觀上足供│戌○○│筆、陶土【價值│││月十四日上午│村永寧街四十六巷│兇器使用之鐵撬││約二百元】││十四│八時許│二十號「 強森美 語│一支,損壞具有││││││學校」│防閑作用之窗戶│││││││侵入行竊(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永靖鄉永南│使用客觀上足供│酉○○│現金五千元、行││十五│月三十日下午│村永西路一七八號│兇器使用之鐵撬││動電話一支【總│││一時三十分許││一支,損壞大門││價值約一萬五千│││││侵入住宅行竊││元】│├──┼──────┼────────┼───────┼───┼───────┤││九十三年一月│彰化縣埔心鄉永坡│徒手行竊│甲○○│鐵板、鐵管一批││十六│間某日某時許│路二巷二十五號前│││【總價值約二千││││之工地│││元】│├──┼──────┼────────┼───────┼───┼───────┤││九十三年一月│彰化縣永靖鄉東寧│使用客觀上足供│聖翔補│液晶螢幕一面、│││十七日晚間某│村永興路二段一五│兇器使用之鐵撬│習班│打卡鐘一台【價││十七│時許│九之三號「聖翔補│一支,損壞具有│(負責│值約一萬五千元││││習班」│防閑作用之後門│人 賴怡 │】│││││窗戶侵入行竊(│汝)││││││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九十三年一月│彰化縣 田尾鄉海豐 │徒手挖掘竊取之│Q○○│羅漢松三棵【價││十八│中旬某日某時│ 村鳳田路 鳳田巷 之│││值約二千元】│││許│苗園內││││├──┼──────┼────────┼───────┼───┼───────┤││九十三年一月│彰化縣永靖鄉永興│使用客觀上足供│癸○○│金戒指一批、鑽││十九│二十六日下午│村九分路一八九號│兇器使用之鐵撬││戒三只【總價值│││三時許││一支,損壞前鐵││約三十萬元】│││││門侵入住宅行竊│││├──┼──────┼────────┼───────┼───┼───────┤││九十三年二月│彰化縣田尾鄉曾厝│使用客觀上足供│F○○│小南洋杉五棵【││二十│中旬某日某時│崙一八一號之苗圃│兇器使用之鐵鏟││價值約八千五百│││許│內│一支竊取之││元】│├──┼──────┼────────┼───────┼───┼───────┤││九十三年二月│彰化縣田尾鄉三溪│徒手行竊│I○○│彩虹千年木六棵││二一│中旬某日某時│路一段二九九巷六│││【價值約九百元│││許│十弄之苗園內│││】│├──┼──────┼────────┼───────┼───┼───────┤││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於夜間以不明方│黃○○│金牌一面(被害││二二│十七日凌晨四│ 村中山路 三段四一│式侵入住宅行竊││人指價值約一萬│││時三十分許│一號之住宅神壇│││元,但被告稱要│││││││拿去典當時,發│││││││現不是純金而將│││││││之丟棄。)│├──┼──────┼────────┼───────┼───┼───────┤││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 田尾鄉田豐 │徒手行竊│O○○│馬櫻丹草花十盆││二三│中旬某日某時│段一一四地號之苗│││【價值約五百元│││許│園內│││】用單輪手推車│││││││推走│├──┼──────┼────────┼───────┼───┼───────┤││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永靖鄉新莊│使用客觀上足供│H○○│金項鍊一條、白│││二十五日下午│村永社路三十七巷│兇器使用之鐵撬││金項鍊一條、金││二四│四時十分許│九十七號│一支,損壞具有││耳環一對、金戒│││││防閑作用之窗戶││指二只【總價值│││││侵入住宅行竊(││約二萬九千元】│││││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永靖鄉獨鰲│徒手行竊│戊○│ 小葉欖仁 十六棵││二五│下旬某日某時│村獨鰲段七三○號│││【價值約一萬四│││許│之苗園內│││千四百元】,以│││││││脚踏車將上開小│││││││盆栽運走│├──┼──────┼────────┼───────┼───┼───────┤││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永靖鄉港新│使用客觀上足供│卯○○│抽水馬達一具││二六│二十日上午某│段之農田內│兇器使用之鐵製││【價值約三千元│││時許││六角扳手一支竊││】│││││取之│││├──┼──────┼────────┼───────┼───┼───────┤││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永靖鄉永東│於夜間使用客觀│辰○○│皮包一只、現金│││二十四日晚上│村中山路二段十七│上足供兇器使用││一千元、證件等││二七│九時許│號│之刀子一支,損││【總價值約二千│││││壞具有防閑作用││元】│││││之窗戶紗窗侵入│││││││住宅行竊│││├──┼──────┼────────┼───────┼───┼───────┤││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永靖鄉田尾│持插在苗圃裡之│午○○│麒麟草一把【價││二八│中旬某日某時│段一二八號之苗園│剪刀剪下││值約二百元】│││許│││││├──┼──────┼────────┼───────┼───┼───────┤││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田尾鄉溪頂│使用客觀上足供│N○○│鐵樹五棵【價值││二九│上旬某日許│村田溪路土墩巷之│兇器使用之鐵鏟││約三千元】││││苗園內│一支竊取之│││├──┼──────┼────────┼───────┼───┼───────┤││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田尾鄉田尾│徒手行竊│E○○│馬櫻丹草花二十││三十│中旬某日某時│ 村光復 路三段二○│││餘盆【價值約四│││許│四巷三十號前之苗│││百元】││││園││││├──┼──────┼────────┼───────┼───┼───────┤││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於夜間攜帶客觀│壬○○│尚未得手之際即││三一│七日凌晨二時│村九分路二六七巷│上足供兇器使用││遭屋主發現而止│││許│十號│之菜刀一支,以││於未遂│││││不明方式侵入住│││││││宅行竊│││├──┼──────┼────────┼───────┼───┼───────┤││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永靖鄉東寧│使用客觀上足供│天○○│現金二千元、行│││十六日上午五│村浮圳路五八七巷│兇器使用之鐵撬││動電話三支、相│││時許│十五號│一支,損壞大門││機二台、金戒指││三二│││侵入住宅行竊││一只、洋酒一瓶│││││││【總價值約一萬│││││││九千元】│├──┼──────┼────────┼───────┼───┼───────┤││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永靖鄉五汴│使用客觀上足供│辛○○│新臺幣四百元、││三三│四日上午五時│村中山路三段四四│兇器使用之鐵撬││電腦一部、洋酒│││許│二號│一支,損壞具有││二瓶│││││防閑作用之窗戶││【總價值約新臺│││││侵入住宅行竊(││幣四萬四百元】│││││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永靖鄉新莊│使用客觀上足供│P○○│金戒指一只、金│││十八日上午十│村永社路三號│兇器使用之鐵撬││項鍊一條、手鐲│││一時許││一支,損壞具有││二只、女用手錶││三四│││防閑作用之窗戶││一只、現金四千│││││侵入住宅行竊││元【總價值約六│││││││萬七千元】│├──┼──────┼────────┼───────┼───┼───────┤││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永靖鄉 瑚璉 │於夜間使用客觀│丑○○│現金三萬五千元│││十八日晚上九│村東門路十號│上足供兇器使用││、 高麗蔘 二斤、││三五│時許││之鐵撬一支,損││玉手鐲一只【總│││││壞具有防閑作用││價值約六萬九千│││││之窗戶侵入住宅││元】│││││行竊│││├──┼──────┼────────┼───────┼───┼───────┤││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以不明方式侵入│宇○○│行動電話一支、│││二十九日上午│村永西路二二七號│住宅行竊││車鑰匙三支、行│││六時許││││車執照三張,張│││││││ 俊夫 身分證、健││三六│││││保卡、駕駛執照│││││││各一張, 張蒲近 │││││││身分證、健保卡│││││││各一張│├──┼──────┼────────┼───────┼───┼───────┤││九十三年八月│彰化縣永靖鄉光雲│使用客觀上足供│張發森│現金四千元、及││三七│十八日上午六│村光雲巷二六三弄│兇器使用之鐵撬││證件等物│││時許│二十三之五號│一支,損壞具有│││││││防閑作用之窗戶│││││││侵入住宅行竊│││├──┼──────┼────────┼───────┼───┼───────┤││九十三年八月│彰化縣永靖鄉港新│使用客觀上足供│R○○│抽水馬達二具【││三八│二十五日上午│段一四二號之農田│兇器使用之鐵製││價值約九千元】│││某時許│內│六角扳手一支行│││││││竊│││├──┼──────┼────────┼───────┼───┼───────┤││九十三年八月│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於夜間使用客觀│丁○○│郵局存簿二本、│││二十七日凌晨│村九分路三七八號│上足供兇器使用││身分證二張、龍││三九│二時三十分許││之鐵撬一支,損││銀二枚、玉環三│││││壞大門侵入住宅││只【總價值約二│││││行竊││萬一千元】│├──┼──────┼────────┼───────┼───┼───────┤││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北│徒手行竊│丙○○│現金一百元、金││四十│間某日某時│村永坡路二一七號│││牌一面【總價值││││「永寧宮」內│││約二千一百元】│├──┼──────┼────────┼───────┼───┼───────┤││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永靖鄉浮圳│使用客觀上足供│未○│現金二萬元,身││四一│十一日上午十│村浮圳路六九一巷│兇器使用之鐵撬││分證、駕駛執照│││一時許│三十八弄三十五號│一支,損壞後門││、行車執照各一│││││侵入住宅行竊││張│├──┼──────┼────────┼───────┼───┼───────┤││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埔心鄉太平│踰越圍牆進入徒│玄○○│長壽香菸二十包││四二│十七日上午七│段四九一之一號之│手竊取之││、黑豆漿飲料十│││時許│工寮內│││瓶、噴霧器一支│││││││、外套一件【總│││││││價值約三千元】│├──┼──────┼────────┼───────┼───┼───────┤││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於夜間使用客觀│M○○│現金一萬元、金││四三│十七日晚上十│村永興路二段一四│上足供兇器使用││飾一批【總價值│││一時許│三巷三號│之鐵撬一支,損││約三十一萬元】│││││壞具有防閑作用│││││││之窗戶侵入住宅│││││││行竊│││├──┼──────┼────────┼───────┼───┼───────┤││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永靖鄉港新│使用客觀上足供│G○○│抽水馬達一具【││四四│二十七日上午│段一七三號之農地│兇器使用之鐵製││價值約三千元】│││七時許│內│六角扳手一支竊│││││││取之│││├──┼──────┼────────┼───────┼───┼───────┤││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北│以不明方式侵入│D○○│行動電話一支【││四五│二十七日下午│村北勢巷十八弄十│住宅行竊││價值約九千二百│││五時五分許│一號│││元】│├──┼──────┼────────┼───────┼───┼───────┤││九十三年十月│彰化縣永靖鄉東寧│使用客觀上足供│子○○│抽水馬達一具【││四六│七日清晨六、│段三六七號農地│兇器使用之鐵製││價值約六千元】│││七時許││六角扳手一支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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