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聲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