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張五常 管理人 張良銘 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五常管理人張良銘與被告 張宗雄 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狀,表明: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起訴原因事實、㈢法律依據;並陳報系爭1138-1、1082、996、995-1租約每年租金各為多少,逾期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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