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以經商字第○五七三九○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且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准予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一五冊、第三頁、第二九二號)。嗣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提請召開第三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並經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並經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六○三一○號函准予許可,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函、捐助章程及其修訂對照表、董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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