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男義務辯護人李克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男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尤以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以本案客觀上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0年2月11日),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0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蔡和憲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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