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彩虹軒設計整合行銷(原名彩虹軒多媒體)法定代理人 賴俊延 被告 莊鎔蔘
謝秋華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6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