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盧威呈 被告 游凱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凱翔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70號),經原告盧威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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