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李正章 被告 黃游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占用面積約6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被占用部分之價值為斷,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計算式:6㎡×38,000元/㎡=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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