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震東 (原名: 林憲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貸款還款明細表所載,入帳日:2004/4/28,摘要說明:提前還款手續費;支出5000元,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林震東(原名:林憲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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