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628、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吳金玫法官林信宇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