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璟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馬帥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對馬帥請求之依據、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明文件足以釋明,債權人與相對人間有特定金錢債權之請求資料到院,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同年9月11日僅陳報狀,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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