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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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偉霖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宜慧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被告 孫英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