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偉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偉仁因犯附表所示之兩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罰金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檢察官提出之事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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