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80號
106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 王德宋 聲請人即被告 王萬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1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萬翔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鄉○○村○○○街○○○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經坦承犯行,有接受裁判之意,無逃亡或勾串之虞,已經無羈押必要,且被告祖父近日去世,訂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出殯,有待被告前往送終以盡孝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6年10月20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依被告之供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原因,然倘被告能出具相當金額,應足以確保日後審理、執行之進行,是本件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鄉○○村○○○街○○○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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