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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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其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其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其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2
7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109年4月21日)前,且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2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除附表編號1為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外,其餘各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其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危害程度有所不同,且各罪犯罪時間橫跨101年3月至109年2月間,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6年5月以下,計算式:2月+2月+2月+2月+2月+3月+3月+3月+3月+3月+4月+4月+4月+4月+5月+4月+
3月+3月+3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6年5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2至28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加計其餘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2月(計算式:2月+2年=2年2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雖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於檢察官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有期徒刑2月(│民國109年2月8│臺灣橋頭地│109年3月4日│臺灣橋頭地│109年4月21日│橋頭地檢10│││全駕駛│另併科罰金),│日│方法院109年││方法院109年││9年度執字││││如易科罰金,以││度交簡字第││度交簡字第││第2985號(││││新臺幣1,000元││524號││524號││已執行完畢││││折算1日││││││)│├─┼───┼───────┼───────┼──────┼──────┼──────┼──────┼─────┤│2│商業會│有期徒刑2月,│民國101年3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高雄地檢11│││計法│如易科罰金,以│4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0年度執字││││新臺幣1,000元││││││第892號(││││折算1日││││││編號2至28│├─┼───┼───────┼───────┼──────┼──────┼──────┼──────┤所示之罪,││3│商業會│有期徒刑2月,│民國101年7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曾經定應執│││計法│如易科罰金,以│8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行有期徒刑││││新臺幣1,000元││││││2年,如易││││折算1日││││││科罰金,以│├─┼───┼───────┼───────┼──────┼──────┼──────┼──────┤新臺幣1,00││4│商業會│有期徒刑2月,│民國102年3月│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0元折算1│││計法│如易科罰金,以│至4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商業會│有期徒刑2月,│民國103年5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6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6│商業會│有期徒刑3月,│民國101年5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6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7│商業會│有期徒刑3月,│民國101年9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10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8│商業會│有期徒刑3月,│民國101年11月│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至12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9│商業會│有期徒刑3月,│民國102年1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2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商業會│有期徒刑3月,│民國102年5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6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商業會│有期徒刑4月,│民國102年7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8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2│商業會│有期徒刑4月,│民國102年9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10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3│商業會│有期徒刑4月,│民國103年1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2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4│商業會│有期徒刑4月,│民國103年3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4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5│商業會│有期徒刑5月,│民國102年11月│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計法│如易科罰金,以│至12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6│偽造文│有期徒刑4月,│民國102年11月│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至12月/103年1│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月13日│││││││││折算1日│││││││├─┼───┼───────┼───────┼──────┼──────┼──────┼──────┤││17│偽造文│有期徒刑3月,│民國102年7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8月/102年9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13日│││││││││折算1日│││││││├─┼───┼───────┼───────┼──────┼──────┼──────┼──────┤││18│偽造文│有期徒刑3月,│民國102年9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10月/102年11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14日│││││││││折算1日│││││││├─┼───┼───────┼───────┼──────┼──────┼──────┼──────┤││19│偽造文│有期徒刑3月,│民國103年1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2月/103年3月13│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日│││││││││折算1日│││││││├─┼───┼───────┼───────┼──────┼──────┼──────┼──────┤││20│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1年3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4月/101年5月11│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日│││││││││折算1日│││││││├─┼───┼───────┼───────┼──────┼──────┼──────┼──────┤││21│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1年5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6月/101年7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12日│││││││││折算1日│││││││├─┼───┼───────┼───────┼──────┼──────┼──────┼──────┤││22│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1年7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8月/101年9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12日│││││││││折算1日│││││││├─┼───┼───────┼───────┼──────┼──────┼──────┼──────┤││23│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1年9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10月/101年11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13日│││││││││折算1日│││││││├─┼───┼───────┼───────┼──────┼──────┼──────┼──────┤││24│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1年11月│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至12月/102年1│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月12日│││││││││折算1日│││││││├─┼───┼───────┼───────┼──────┼──────┼──────┼──────┤││25│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2年1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2月/102年3月13│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日│││││││││折算1日│││││││├─┼───┼───────┼───────┼──────┼──────┼──────┼──────┤││26│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2年3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4月/102年5月│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13日│││││││││折算1日│││││││├─┼───┼───────┼───────┼──────┼──────┼──────┼──────┤││27│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2年5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6月/102年7月12│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日│││││││││折算1日│││││││├─┼───┼───────┼───────┼──────┼──────┼──────┼──────┤││28│偽造文│有期徒刑2月,│民國103年3月至│本院109年度│109年10月26│本院109年度│109年12月7日││││書│如易科罰金,以│4月/103年5月14│簡字第3297號│日│簡字第3297號││││││新臺幣1,000元│日│││││││││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