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莊仲立 被告 陳松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1號卷第29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
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