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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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9號上訴人 施靖業 即原告、反層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艾菁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4年2月24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即上訴人所提本訴部分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加計被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共計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