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秉寬被告陳秉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秉寬因被告陳秉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獲釋,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4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檢察官乃於執行中對被告住所執行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惟均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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