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陳仲偉 債務人 張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付收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在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含)者加收每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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