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務人 李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零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