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宇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47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宇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36、3626、3846、4517、6005(按聲請書漏載)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47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36、3626、3846、4517、6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847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46卷第10至12頁、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36號卷第5頁),屬違禁物,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