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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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宗欣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其自行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附卷足憑,惟受刑人雖有前開逃匿之事實,然其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執行,現仍未釋放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既已因案入監,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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