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家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家耀住所設於新竹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新竹○○○○○○○○○,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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