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振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振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失蹤前住○區○○路0段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振良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林振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年逾80歲,自民國109年2月10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7月2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林振良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林振良,自109年2月10日即列報失蹤協尋,至今仍未尋獲,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2年7月2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林振良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林振良自109年2月10日失蹤,計至112年2月10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