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乃局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乃局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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