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耀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敘明違約金計算之期間為何?
二、承上,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依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二)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4.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三)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倘貴公司非請求至100年3月3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請併釋明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