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 楊峻驊 相對人 楊鵑霞 關係人 楊孝義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曾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詩文 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峻驊(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鵑霞(下稱相對人)之兄長,相對人自民國76年9月11日起因智能不足(蒙古症)之原因,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至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楊孝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相對人因重度智能不足導致無法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02年9月17日北總竹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另聲請人尚須補提出親屬系統表所指相對人之同胞兄弟 楊錚錚楊鵑鴻 等2人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憑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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