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18號聲請人 陳煥彩 相對人 陳怡婷
陳重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9年5月6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各新台幣(下同)3,000元至聲請人死亡為止。經查,聲請人陳煥彩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約66歲,依107年臺灣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7.70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00元(計算式:3,000元×12月×10年×2人=7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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