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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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被上訴人 李弘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即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即上訴人)應自民國101年1月11日起至原告(即被上訴人)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9,255元,及自各次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係00年0月00日生,距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之65歲止,自101年1月11日起算至65歲,尚餘勞動期間13年又3月,以此推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算。又被上訴人每月薪資額89,255元,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關於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10,600元【計算方式:89,255元×12×10=10,710,600元】。
另上訴聲明第1項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被告(即上訴人)應自民國101年1月11日起至原告(即被上訴人)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9,255元,及自各次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因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請求廢棄原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即10,710,600元核定之。
三、準此,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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