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宏一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良煒 訴訟代理人 黃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士遠東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2月29日│17,763元│ZV0000000││││限公司任培瑞│湖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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