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之配偶陳延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
務人及陳延坤之民國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應受扶養人 陳瀅安 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說明債務人所投保之安泰人壽終身壽險、理財變額保險是否每
年給付紅利?其金額若干?並說明債務人有何投保4份壽險保單之必要性。
⒊說明應受扶養人陳瀅安所投保之壽險種類及其必要性。
⒋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房屋(即臺北市○○區○○街○○號4樓)為
何人所有?⒌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陳延坤出售宏碁、佳世達之股票之金額若干?有無獲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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