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債權人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