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二、相對人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