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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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程擎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至貴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113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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