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5號聲請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振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永堂呂梅雅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退還溢收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52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萬9,184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459裁定廢棄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並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336元,惟聲請人前依原裁定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萬7,856元。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520元(計算式:197,856-117,336=80,520),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許宸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