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修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吳修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 林柏江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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