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喨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