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杜榮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杜榮昌於民國94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4年6月29日起至95年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375,309元未給付,其中109,
397元為本金;263,900元為利息;2,0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杜榮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257,071元未給付,其中71,186元為消費款;182,28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09,397元│杜榮昌│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5日起│││├──┼─────┼─────┼──────┼──────┼───────┤│002│71,186元│杜榮昌│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