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編號│物品│數量│├──┼───────────────────┼──┤│1│NOKIA牌行動電話(外觀藍色,內含號碼為│1支│││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2│警用車輛車牌號碼名單│1張│├──┼───────────────────┼──┤│3│女子聯絡電話簿│1本│├──┼───────────────────┼──┤│4│每日載送紀錄單│115││││張│├──┼───────────────────┼──┤│5│NOKIA牌行動電話(外觀銀色,內含號碼為│1支│││0000000000號之SIM卡l張)││├──┼───────────────────┼──┤│6│NOKIA牌行動電話(外觀藍色,內含號碼為│1支│││0000000000號之SIM卡l張)││├──┼───────────────────┼──┤│7│NOKIA牌行動電話(外觀藍色,內含號碼為│1支│││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8│「楊格」應召站名片│6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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