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9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嘉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