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有期徒」之文字應更正為「有期徒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項內關於「有期徒」之文字,顯係「有期徒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有期徒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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