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4號
調解筆錄原告 李姿妏 法定代理人 李旺山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吳雅惠 原告 廖翊恩 法定代理人 徐嘉晨 被告 張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4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0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李姿妏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吳雅惠原告廖翊恩法定代理人徐嘉晨被告張竣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李姿妏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吳雅惠原告廖翊恩法定代理人徐嘉晨被告張竣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等各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本日於調解室㈡當場以現金給付原告二人各肆萬元,經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各柒萬元,應於民國103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二人應於收到上開給付全額後,5日內具狀撤回本院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09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李姿妏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旺山原告廖翊恩原告法定代理人徐嘉晨被告張竣傑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