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瓊瑜 被告 劉坤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吳承學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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