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債務數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即訴訟標的價額於10萬元內徵收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乘以0.011,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乘以0.0099,逾1,000萬元至1億元乘以0.0088,逾1億元至10億元乘以0.0077,逾10億元乘以0.0066,而後相加)(例如:訴訟標的價額為350萬元,則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固定)加9,900元(此部分即90萬元乘以0.011)加24,750元(此部分即250萬元乘以0.0099),等於35,650元)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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