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32號
105年度重國字第33號原告 魏高明 上原告請求被告本院刑事庭、 吳水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郭玫利、 劉秉鑫鄭富城 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同年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5年1月29日、同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所提2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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