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738號聲請人 林銘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ENIKARTIKAWATI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