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聲請人 蔡金成 上聲請人蔡金成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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