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臧展龍 原告 臧姵妏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月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被告 臧福興 被告 臧高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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